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江苏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精神,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向和发展规划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鉴真佛教学院是国家宗教局批准设立的高等佛教院校。学院由江苏省佛教协会主办、扬州大明寺承办。学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受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委托协管。
第三条 学院位于江苏省扬州市平山路9号。具备教学、图书馆、行政、生活、运动、殿堂等配套设施和良好的办学条件。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坚持佛教中国化正确办学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高素质弘法僧才,促进佛教健康传承。
第五条 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高质量发展不动摇,将佛教教育优良传统与国民教育办学理念相融合,积极发挥宗教院校“三个基地”作用。
第六条 坚持依法依规治校,提升学院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内涵建设,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不断培植“突出外语教学、注重律学研修、弘扬鉴真精神”等三大特色,努力把鉴真学院办成环境优雅、设施先进、道风清纯、质量优良,有较高知名度的佛教院校。
第二章 办学规模及发展规划
第七条 批准全日制办学规模:在校学僧100人;同时积极开展教职人员非学历教育培训,以及居士信众培训,积极引导信教群众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宗教局批准的培养方向,面向社会和寺院的佛教人才需求,制定培养方案,编制教学大纲,设置课程,优化并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九条 制定学院发展和建设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校区后续建设工程。充分挖掘和利用江苏丰厚的人文资源和佛教教育资源,建设一支以法师为主体的高素质专职教师队伍。依法开展合作办学和海内外文化交流。拓展稳定的办学经费资助渠道。
第三章 招生范围和对象
第十一条 学院的招生计划及招生简章应报江苏省佛教协会和江苏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定,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招生管理规章,规范招生程序,把好生源政审关、质量关、健康关。
第十二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招生对象为全国各地寺院的出家众。学员须具有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中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在十八岁至三十岁之间,经过统一考试,择优录取。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学院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四年,每年夏季招生。为保证生源质量,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办1-2年制本科预科班。条件成熟时,经批准开设研究生班,学制二年。
第十四条 积极拓展办学功能,发挥好现有教学资源作用,举办非学历教育和教职人员培训轮训。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为佛门四众弟子开展短期培训。
第十五条 学院将传统丛林生活制度与现代教育体制相融合,将佛教优良传统与现代教育理念相融合,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加强佛学学科建设,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宗教院校自主办学、特色办学、专科办学的新路子。发挥好宗教院校“人才培养、教职人员培训、佛学研究”三个基地作用。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修一体化、生活丛林化”办学方式,教育学僧传承“鉴真精神”,自觉保持“僧装、素食、独身”的佛教传统,实施“以信为本、以戒为师、学修一体、解行相应”的行为规范教育。
第十七条 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立科学课程体系。公共文化课、佛学专业课、选修课比例合理。其中公共文化课比例不低于30%(思政课比例不低于10%)。
第十八条 突出佛学学科建设,培植外语办学特色。学院坚持“夯实基础、强化专业、因材施教、学修一体”的教学理念,注重学僧的能力培养。加强佛学经典学习,鼓励学僧讲经说法、引导开展律学研究;加强学生宗教实践,提高运用能力。培养佛学英语、日语“特长生”,彰显办学特色。夯实大学语文、历史、哲学等文化基础。根据佛教人才培养的需求,设置各类才艺选修课程。学院配置提升学僧上述能力训练的教学设施。
第十九条 坚持德育为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结合思政课教学,开展“三爱”教育进校园、进课堂,“四进”活动进校园,引导和培育广大师生不断增进“五认同”意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教务教学规章,加强教学质量过程性管理,开展教学督导、公开课、教研活动。加强与兄弟院校交流,取长补短。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学僧品德修持合格,并修完规定课程、完成规定学业,达到高等宗教院校规定的学业标准,经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准予毕业。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对教育教学进行督查、评议和指导。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学规章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考评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教师资格准入制度,逐步实施教师持证上岗。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学术研究,在职培训、进修(研修),积极推进教师学历提升,不断提升师资队伍素质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有硕士学位),并具备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称。及时开展教师职称评定,为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及学位(学衔)授予。学院根据考核情况,对教师实行聘任、解聘及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宗教专业课上选聘和培养好一支道风修持好、专业能力强、以法师为主体的专职教师队伍。本着“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的精神,在全国选聘优秀的法师。依托扬州大学等地方高校,聘请高层次的专家教授担任有关专业和基础课程的学科带头人。
第二十六条 依法加强与海内外院校之间的合作交流。依法聘请外籍教师。
第六章 学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僧需遵守国家法纪、佛教戒律及校纪校规。学院参照国家高等教育法规及汉传佛教戒律戒规有关规定,制订《学僧守则》和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学僧思想品德、道风修行、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使学僧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接受学院组织指导,学僧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负责在校学僧的宗教活动组织、奖惩、评优、军训及学僧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七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经费来源,一是办学单位出资;二是省、市财政的补助扶持资金;三是海内外捐助;四是在规定的范围内服务活动的收入;五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所有收入,一律按《会计法》及宗教部门有关财务规定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学院财务收支实行院长“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学院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定期接受审计,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管理体制及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僧的综合素质能力为中心,根据自身发展规划,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院的内部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法人负责制,院长为本院的法人代表,负责主持学院全面工作。学院聘用院长、副院长,应按照《江苏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的任职条件和批准程序报批。条件成熟时,筹建学院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院务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领导体制。院务会议由院长主持,决定和处理学院发展的重大事务。院长办公会由常务副院长或主管教育教学的副院长主持,落实院务会议决策的事项,负责教育教学改革和学僧、后勤管理等学院运行事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教务处、学生处、培训部、招生办、办公室等职能处室;根据未来发展需要实时调整管理处室。各处室根据职能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职能,管理学院各项工作。
第九章 依法依规办学
第三十六条 坚持从严治校,不断推进学院依法依规办学,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职能和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安全管理、教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并配置保障上述制度实施的人力、物力、财力。
第三十七条 实施教职工考核机制,奖勤罚懒,优胜劣汰。
第十章 其 他
第三十八条 对上述有关条款必要时学院有权作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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